并非必然。巴西法律下雇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:未违反预防义务,即不承担赔偿责任。决定个案结果的,是企业在事故发生前形成的书面证据,以及事故发生后的处置。
工伤事故走向诉讼的过程大体相似。企业签发CAT(法定工伤事故通报),员工进入社保停工留薪期;数月之后,一份劳动诉状送达,其中通常包括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害赔偿、替代工伤就业保障期的补偿金、解约款项,以及以雇主过错为由的合同间接解除。在诉讼中,事故本身很少存在争议,核心争点在于企业是否违反了其应尽的预防义务。与许多企业经营者的预期不同,这一问题的答案可以是否定的。
雇主责任以过错为前提
巴西联邦宪法规定,仅在雇主存在故意或过失时,受伤员工才享有赔偿请求权(第7条第28款)。在劳动司法实践中,过失的含义明确:即未遵守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规范,或未就作业风险对员工进行培训。这些义务由《统一劳动法》(CLT)第157条课加给雇主。已履行上述义务的企业,无须对员工自身过失造成的事故承担责任。
这就是受害人完全过错规则的适用范围。当事故的决定性原因是员工无视已签收并有书面记录的安全指引时,因果关系中断,赔偿义务随之消灭(《民法典》第186条)。对于高风险活动,法院适用无过错责任(《民法典》第927条独立段),但受害人的完全过错同样可以排除责任。需要注意的是完全过错与混合过错的界限:如果企业自身也违反了某项预防义务,员工的过失仅能减少赔偿数额,而不能免除责任。
证据须有日期
仅在答辩中主张员工擅自行动,并不足以构成有效抗辩。法院只有在企业证明其已履行自身义务时,才会认定受害人完全过错,而这一证明依赖书面材料:依据NR-1(第一号监管标准)签发的安全作业指令、入职时签署的内部安全规范知悉书、个人防护装备(EPI)发放记录、培训签到表。
这些文件的签署日期与其内容同样重要。庭审中,员工承认签名、但主张文件系起诉前夕补签的情形并不少见。这一主张本身并不足以推翻文件的效力,因为主张日期不实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(CLT第818条第一项;《民事诉讼法》第373条第一项)。入职时签署并持续存档的知悉书经得起质疑;事故发生后仓促补签的文件则往往难以立足。
在质证阶段,法院会将员工的当庭陈述与事故的物理经过相互印证。与设备位置或车辆行进方向不符的陈述,将使起诉状的主张难以成立。在仓储与物流作业中,车辆调度与视觉盲区集中了主要风险,这类印证往往对案件结果具有决定意义。
事故之后,企业仍在形成证据
相当一部分赔偿判决源于事故发生后的阶段,即企业未能正确履行相关程序。程序本身是明确的:在次一工作日前签发CAT(第8213/91号法律第22条),支付停工最初十五日的工资,遵守复工职业健康证明中载明的限制事项,必要时将员工调整至与其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岗位。
程序履行到位后,工伤诉讼中常见的两项请求即失去依据。替代工伤就业保障期的补偿金(第8213/91号法律第118条)以解雇为前提;合同存续且医嘱限制得到遵守的情况下,该项请求缺乏基础。合同的间接解除则以雇主严重违约为要件,员工仍在与其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岗位上正常工作时,这一主张难以成立。
文件须在事前形成
PGR(强制性风险管理计划)中的风险清单、安全作业指令、载明日期的培训记录、车辆作业区的书面操作规程,构成企业律师在诉讼中赖以主张的材料,其中没有一项能够在传票送达之后形成。将这些文件作为日常管理内容的企业,庭审中讨论的是员工的行为;将其视为单纯形式的企业,最终讨论的是自身的不作为。
由熟悉工伤诉讼的专业人士定期审阅这些文件,作用直接:缺失的文件与不符的日期得以显现,且尚有时间加以补正。